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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被奸污就不立案吗?
      来源:红网  李万友   2008年04月14日 14时5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奸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2006年八九月份开始,智障拾荒女柔儿(化名)先后被两名矿工老李和小李多次奸污后导致怀孕。家人报案后,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以“犯罪事实轻微”不予立案。(4月12日《华商报》)

  从报道来看,该案犯罪事实有力、证据确凿,对照强奸罪概念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老李的“就犯”还是小李的趁机“打劫”都已经构成“犯罪”,何况本来柔儿就有患有中度智障,面对“色狼”怎能作出正常人的性侵犯防范能力,被打后更削弱了这种能力。

  再说,从某种程度而言,柔儿是个典型的弱者,而涉案人员均比她强势,执法者更应保护柔儿的权益,应该马上立案侦查。但遗憾的是,有关警方却置受害者的权益于不顾,而偏袒于嫌犯,以“犯罪事实轻微”为由“决定不予立案”,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还在心安理得,若无其事地上班。

  本该立案却不立案。原因何在?有关警方负责人给出这样的解释:“嫌疑人及受害人均供述,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受害人受害时年龄为16岁,不属于幼女;她患有中度智障,加害人不因此承担责任。”按此逻辑推理,我们是不是可以如此判断,只有幼女被侵犯才立案,而侵犯智障女就是“犯罪事实轻微”甚至不是幼女或者智障女被侵犯就不立案。果真如此,这将是多么的糟糕和可怕。那谁来保护智障女士的权益呢?呜呼!这是谁的悲哀?

  可是,笔者查遍所有法律条文均没有这样的规定。显然,警方不予立案缺乏充分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不是法律存在漏洞,也不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是负责案件的具体执法者没有履行好职责,更没有守护好正义的天平,是种渎职行为。

  事实上,对类似案件立案,已有先例——上栗一名19岁弱智女先后被邻家5男子摧残并怀孕,其姐姐得知此事后,从远在广东的打工地请假回家报案。目前,上栗县刑警大队已宣告此案告破。按照“相似情形同等对待”的原理,对此立案不可置否。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该负责人竟然不知悔改,还强词夺理,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检察院及上级公安机关反映问题,“如果确认我们的做法有误,我们马上改。”这话说得非常轻松,似乎还有敢于纠正错误的勇气,可看上去一点不美,实质上是很霸道的做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应该是执法者的“参照物”,更是其的底线。执法者有法不依甚至违法办事,只等上级来纠正,“柔儿”们怎经得起这样的折腾,法律怎经得起这样的玩弄和亵渎,纳说人的钱也不该被如此浪费。想想看,这是称职的执法者吗?又如何保一方平安和维护民众权益呢?

  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阳光更要普照众生。同样,法律的实惠也要惠及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以及每个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公正的,因而被形容为正义的天平,这种天平更需要执法者精心守护,容不得丝毫倾斜。为此,笔者建议其上级公安机关尽快督促有关当地警方对此立案侦查,并要严肃查处有关警察的渎职问题,起到警戒教育的作用,杜绝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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