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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需好好“补课”
      来源:燕赵都市报  吴杭民   2008年04月14日 15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立法调研”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外来工人大代表胡小燕曾披露:她在佛山住了11年,小孩就学无法享受和常住人口相同的待遇。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查找了资料,发现广东2003年就已制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外来工只要暂住满5年,其子女上学就可享受常住人口待遇。一个制定五年的地方法规,为何无法

实施?对此,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说:“这条规定贯彻落实有很大困难,客观条件不允许。”“立法时要通过充分的调研,而不能拍着脑袋立法。”(4月12日《羊城晚报》)

  立法当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也通常是正义、公平的化身与象征。但是,未经过扎实、周全的立法调研而不顾实际盲目地“拍脑袋立法”,在我看来会让法律蒙羞!

  “拍脑袋决策”,是官场的陋习。而“拍脑袋立法”在如今似乎更有“群众基础”,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立法依赖症”。君不见,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出台《XX法》”的议案、提案比比皆是。当然,不是打击他们参政议政的热情,可是,很多新问题或本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或缺乏相应的客观条件,难以操作实施,一番海市蜃楼式的“立法”,也只能是让胡小燕这样的人们空欢喜一场。

  其实,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立法并付诸实施,才能有效地维护好受法律保护对象的切身利益,否则,法律是一部又一部地出台,“蔚为大观”了,可因为条件所限,而都无可奈何地成了一纸空文,此情此景的杀伤力不可谓不大,长此以往,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将严重亵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视法律为儿戏”,你敢说这与“拍脑袋立法”无关吗?

  就譬如2003年就已制定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有人作过统计,现在的东莞即使把所有空闲的地皮用来建学校,都无法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那么,规定“外来工只要暂住满5年其子女上学就可享受常住人口待遇”,这算不算是一个谎言呢——尽管是善意的谎言。

  由此看来,现在的立法调研等程序还得好好“补课”。我们也理解一些立法机构的本意,不外乎是要尽快改善民生,造福百姓。但这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恰恰相反,如果万事都要靠立法来解决,也暴露了公权机关内心深处的简单、惰性思维,这是万万要不得的管理方式。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开门立法、招标立法,这无疑是改变“拍脑袋立法”的有益尝试,只有在立法全过程中广纳良言、广集民智,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用”,法律的执行力才能名副其实,法律才能被公众“奉若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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