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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主要负责人离职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来源:中新网   2008年04月16日 15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责任审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负责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都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征求意见稿将经济责任界定为,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简称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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