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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小产权房案法律成最大受害者
来源:新京报 李季先
2008年04月17日 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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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
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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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备受关注的北京宋庄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近日在各方斡旋下有了新结果,买卖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画家杨大味夫妇作为买方仍可以在房屋中继续居住,直至房屋拆迁之日;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属,如遇国家房屋拆迁,对拆迁地上物的补偿,还有搬迁费用,区域补偿款这块归被告杨大味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原告卖方杨子芝所有。
对于这一结果,不少人认为很圆满,各方都没有受到利益的最大损害,但真的如此吗?答案显然不是,至少,法律的权威性,在该案中受到了重创,法律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众所周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禁止随意买卖和转让,这是国家现行土地管理“强行法”的要求;而买卖双方的买卖房合同之所以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无效,也正是基于此,其隐含的一个潜台词就是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秩序,必需得到纠正。因此,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类因违反国家强制法律而导致协议无效的案件是不允许调解、和解的,协议双方只能就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进行和解或调解,而原协议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必需立即解除,不得变通解决,以免协议双方串谋损害公共利益。
而在本案中,当事双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背离了我国上述强制法律的立法宗旨,实际上使双方的原买卖合同在经过补充后得以继续执行。如果可以这样操作,今后的所有小产权房都可以照此操作,那么原本该适用的禁止农村宅基地或其他农地流转的强行法律将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
实际上,所有对这个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人,对深陷“小产权房门”的当事人所处的困境也基本上能感同身受,但法治毕竟是法治,情理可以适当考量,可不能超出法律所能允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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