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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市长撞死学童受关注”背后的公平诉求
      来源:红网  张东阳   2008年04月17日 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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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诉求”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4日,当阳市交警大队大队长王圣华接受记者采访称,市长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依法对范晓岚采取刑事拘留。但王圣华认为,此事故属于过失犯错,不一定必须刑事拘留。目前已将案子移送检察机关。(《南方都市报》4月16日)

  应该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的确很不少,有些因此而导致伤亡的人还远远不止一个两个。之所以湖北当阳的这起一名学童被撞死的案子受到公众及相关法律专家的广泛关注,无非就在于,此案的肇事人不是“普通人”,而是当地的一市之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这起案子的处理就格外考验“权大”还是“法大”。公众之所以对此案关注不舍,正在于公众看看相关部门是否能把“市长肇事者”当作“普通肇事者”一样“看待”及“处理”,而在这里面,隐含着的则是法治社会下公众普遍的公平诉求。

  不过,这起事故背后却有诸多的“不顺”。先是作为肇事人的市长近一个月内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及追究而继续上班,然后在网友发贴、媒体披露、公众广泛质疑后才有了发生20多天后范市长的“迟到”的“离岗接受调查”,此后才有了当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而对于当阳市交警部门没有按法规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20天内下达事故认定书的指责,当阳市交警部门称,事故认定书已于3月29日由受害人家属王明华村子的村书记代收了,然而,这么一个重要的认定书,村书记为何10多天没有送给当事人(11日,受害人家属王明华对记者称,至今未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而且,也没有听到有记者采访到这位村书记?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对于舆论所称的市长驾车时速是否超标,所开公车是否超标等,都还没有“明确”的回复。而且,对于法律界认为的应依法对范晓岚采取刑事拘留的意见,当阳市交警大队大队长王圣华竟然还提前“臆断”,“此事故属于过失犯错,不一定必须刑事拘留。”

  “中小学门前一般限速30公里/小时”,而范晓岚当时驾车时速为60公里,肇事地点发生在学校门口的斑马线上,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范晓岚为何属于“过失犯错”而不是“犯罪”?如果不是市长,王圣华会这样说吗?如果按王圣华这样戴着有色眼镜进行这样的“无罪推定”,那么,有多少肇事司机都可以称为“过失犯错”,因为,没有哪个司机“喜欢”肇事!

  实际上,当阳交警部门及其他部门之所以如此“照顾”市长,也的确是情有可原。因为,当地的交警部门是受制于当地的行政领导的。作为范晓岚来说,在当阳属于“一人之下(市委书记之下),万人之上”的市长,对于当地的交警、司法等部门都有“属地管理权”,在这样的权力生态下,当阳市相关部门一直对范市长的事故“沉默”甚至“包庇”也就可想而知。相关直接管理的部门都是这样,在当地,还有谁能对范市长撞死学童这样的伤亡事故起到真正公正严格的监督作用?而作为宜昌市相关部门来说,尽可能地“压缩”该事故的影响,无论是对于宜昌市的名声,还是其他可能有的种种“人际关系”,都无疑具有“积极作用”。所以,在宜昌市委宣布对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后,就再也不轻易发表意见了。

  正是以上种种不同于一般人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相关程序”,让公众才有了种种有可能导致这起案子最终“不公平”处理结果的担忧,在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倡导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社会背景下,在我们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社会氛围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下,在普遍人的各种权力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社会大背景下,公众对于任何一起案子尤其是有“权力背景”的案子审理的公平诉求就显越来越强烈,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进程,是社会不断进步和人权逐步得到保障的最具体体现,所以,“女市长撞死学童”就成了考验司法公正,考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事件,我们希望,对这样一起案子的最终审理结果,要让每个人看出公正,看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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