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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刑事和解谱和谐乐章
      来源:检察日报  徐盈雁 汤维骏   2008年04月18日 11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刑事和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若照本宣科地“一关了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尾随其一生;对被害人而言,漫长的诉讼程序,也让他们难以及时得到相应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从单纯的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高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

  打破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无奈”

  长沙市宁乡县检察院是湖南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发源地,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触发宁乡县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灵感的,是一起父子之间的赡养纠纷。

  儿子因赡养问题与老父发生纠纷,推搡中致老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遗憾的是,儿子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对父亲心怀不满,赡养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宁乡县检察院检察长谭剑辉对此案记忆犹新。“这反映出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在某些领域的‘无奈’,非但没有恢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反而给原本就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损害。”

  由于农业人口占到90%以上,宁乡县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为发生在农村的轻伤害案件,其中90%以上的发案原因为生活琐事、农业生产、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若不转变‘构罪就捕,捕了就诉,诉了就判’的执法理念,既浪费诉讼资源,又不能真正化解矛盾,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谭剑辉说。

  经过调研,宁乡县检察院于2004年底在部分轻伤害案件中尝试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即司法机关引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直接商谈,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求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积极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探索实践两年后,宁乡县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轻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轻伤害案件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作出规范,引起湖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以此为蓝本,湖南省检察院于2006年10月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贾常生以宁乡县检察院试行刑事和解取得的社会效果为论据,提出了在刑事司法领域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相对接

  一年多来,在湖南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这根总指挥棒下,长沙市检察机关又在刑事和解机制的深化和发展方面走出了新路子。

  建立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是岳麓区检察院对刑事和解机制的有效规范。

  2008年3月21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和岳麓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岳麓区检察院专门设置了一间人民调解室,并全天候驻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公诉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岳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泽红介绍说,如此既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的优势,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又能避免检察机关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目前,岳麓区检察院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办理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已圆满画上句号。

  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长沙县检察院在推行刑事和解机制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尝试的新思路。依照湖南省检察院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长沙县内高校较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校大学生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将对其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给予半年考验期限,在相关组织的帮助下对其进行帮教,最终根据帮教表现作出起诉与否的处理。”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最终若作出不起诉处理,将召开由人大代表、法律学者、学校老师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各方监督,防止滥用检察权。”

  2007年初至2008年3月底,长沙市检察机关共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226件272人,其中以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为多。

  刑事和解完善之路尚漫长

  刑事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样也有亟待完善之处。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个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存有不确定性。“省院的规定过于原则,我们希望出台更为细化的规定。如盗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能否纳入和解范畴?除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外,其他的是否也可以进行尝试?”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杜劲松发出了疑问。   “刑事和解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还应兼顾社会公平。”岳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悦喜的担忧不无道理,“性质类似的案件,赔偿金额有可能相差甚远。像交通肇事案可以请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此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但其他类型的案件,不排除‘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

  如何有效防止和解机制给造成轻伤害案件的有钱人带来逃避刑事处罚的特权,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推行刑事和解机制中所遇到的问题。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拿钱买刑”一说,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表示,这样的说法是对刑事和解的误解。“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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