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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权”也是一种腐败
来源:北京青年报 邓清波
2008年04月18日 15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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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该案将在本月23日开庭,曾锦春被指涉嫌受贿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约4000万元未写入起诉书,比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涉嫌的受贿240万元高出10倍之多。(4月17日《南方都市报》)此案的看点,其实不仅仅在于
曾锦春究竟敛了多少“财”,更值得深思的是他敛了多少“权”。贪官“敛财”往往是从“敛权”开始。
所谓“敛权”,就是违反法规政策,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也全部抓到手中,形成个人或者小集团的高度集权。作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如果仅在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实很难敛取如此之巨的不义之财。但曾锦春盘踞市纪委书记一职长达10年之久,形成了在市纪委个人大权独揽、一人独裁的局面。譬如,他通过玩弄权术、疏通关系、霸道行事,将“双规”等权力完全聚敛于一人之手,“曾锦春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此外,他还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审批权等等。正是由于抛开了相关制度规定和常委会的监督约束,曾锦春才能在当地说一不二,胡作非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这也暴露了当前反腐败思路的一大盲区:现有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往往着眼于防止官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等“敛财”行为上,相关法规制度一大堆,但对某些官员的“敛权”行为却缺乏警惕,或者监督制约不力,没有把权力的运行真正透明化、规范化。对于有些官员不按法规制度行事、想方设法聚敛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力的“争权”行为,往往被当成是工作作风问题,未能从法律上从严追究。其实,官员“争权”的实质往往就是为了“夺利”,反腐败不仅要严禁官员“敛财”,更要严禁官员“敛权”,切实地推进民主法治,杜绝独断专行。一旦发现官员有“敛权”的迹象,即使他还没有“敛财”,也应该以腐败视之、查处之。 “敛财”,也应该以腐败视之、查处之。一言以蔽之,官员违反民主法治原则聚敛权力、行使权力的行为也是腐败,而且是源头上的腐败,必须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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