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外交部再次要CNN道歉:中...
·慈善立法定位引争议:靠“大...
·首席大法官大检察官履新满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经济责...
·民政部正在积极推动《社工条...
·外交部就CNN主持人辱华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称从未设想...
·保监会酝酿引入“不可抗辩条...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辩冤白谤的机制
·城管执法的七大现实困境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新法速递 ———————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敛权”也是一种腐败
      来源:北京青年报  邓清波   2008年04月18日 15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敛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该案将在本月23日开庭,曾锦春被指涉嫌受贿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约4000万元未写入起诉书,比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涉嫌的受贿240万元高出10倍之多。(4月17日《南方都市报》)此案的看点,其实不仅仅在于

曾锦春究竟敛了多少“财”,更值得深思的是他敛了多少“权”。贪官“敛财”往往是从“敛权”开始。

  所谓“敛权”,就是违反法规政策,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也全部抓到手中,形成个人或者小集团的高度集权。作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如果仅在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实很难敛取如此之巨的不义之财。但曾锦春盘踞市纪委书记一职长达10年之久,形成了在市纪委个人大权独揽、一人独裁的局面。譬如,他通过玩弄权术、疏通关系、霸道行事,将“双规”等权力完全聚敛于一人之手,“曾锦春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此外,他还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审批权等等。正是由于抛开了相关制度规定和常委会的监督约束,曾锦春才能在当地说一不二,胡作非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这也暴露了当前反腐败思路的一大盲区:现有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往往着眼于防止官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等“敛财”行为上,相关法规制度一大堆,但对某些官员的“敛权”行为却缺乏警惕,或者监督制约不力,没有把权力的运行真正透明化、规范化。对于有些官员不按法规制度行事、想方设法聚敛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权力的“争权”行为,往往被当成是工作作风问题,未能从法律上从严追究。其实,官员“争权”的实质往往就是为了“夺利”,反腐败不仅要严禁官员“敛财”,更要严禁官员“敛权”,切实地推进民主法治,杜绝独断专行。一旦发现官员有“敛权”的迹象,即使他还没有“敛财”,也应该以腐败视之、查处之。 “敛财”,也应该以腐败视之、查处之。一言以蔽之,官员违反民主法治原则聚敛权力、行使权力的行为也是腐败,而且是源头上的腐败,必须坚决查处。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行贿买官者的“原罪”该如何处置
·陈良宇——一个“边腐败边提拔”的典型
·遏制公款吃喝要响雷更要暴雨
·当爱逆流而上——读余杰《压伤的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