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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宁静日”不如规范执法
      来源:浙江在线   2008年04月21日 15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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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静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6日上午,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会议上提出,决定在开发区建立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即在经开区企业中试行每月1日至20日为“宁静日”,在此期间,拒绝针对园区企业的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和参观等,为企业一心一意搞好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设立“宁静日”拒绝一般行政执法检查的消息一经公布后,立刻引起了企业和市民的广泛争议。(4月19日中新网)

  为园区内企业设立“宁静日”,确保企业一心一意谋发展,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良好的初衷并不代表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显然,“宁静日”制度冲击了依法行政原则。

  其实,从长沙市设立“宁静日”的目的看,其不外乎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执法部门的无序执法、重复执法和挟权执法,为企业正常生产创造“安静”环境。既如此,与其设立倍受争议的“宁静日”,不如切实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事实上,“宁静日”的本身就隐喻了某些职能部门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性。在依法行政观念较为脆弱、依法执法程序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三天两头到企业这检查那检查,兴师动众,大张旗鼓,使企业深感应酬之苦。更有甚者,一些执法者索、拿、卡、要,满足不了要求就挟权“报复”,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形象。对此类执法行为,必须严加整治和规范。

  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不能因执法中出现了不依法执法现象便“因噎废食”,限制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权限。可以说,廉洁、高效、有序的行政执法,不但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畅通渠道,引导着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而且能够为企业做大做强、参与社会公平竞争提供有效保障。对任何一家合法企业来说,它不是排斥行政执法,而是有着天然的相融性和依赖性。

  因此,扶持企业发展无须设“宁静日”,而是政府自身必须在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做文章。只有行政执法规范化,企业生产环境就“安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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