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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判“零赔付”别高兴得太早
来源:和讯网 陈庆贵
2008年04月21日 15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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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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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飞行员提出辞职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的索赔。前天,北京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4月20日《京华时报》)。
就事论事看,此案与其他劳资纠纷并无本质大异,称不上有多大新闻价值。要说有新闻价值的话,博弈双方诉求与实现诉求的反差才是新闻,比如一方索赔1500万最后分文未得。而将事件放大到当下中国民用航空近年劳资纠纷频仍的大背景下审视,相对先前巨额赔偿的判例,“零赔付”破天荒开先例或许又是一个不错的新闻看点。
稍进一步看,飞行员辞职被索1500万判“零赔付”似乎是弥值令人额手称庆的。诚如两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郭岳炳和王振军辞职案的仲裁结果,开了我国飞行员辞职仲裁案“零赔付”的先河,为中国的飞行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成功的案例,对于缓解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罢飞”等过激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给辞职飞行员对于依法途径解决纠纷,树立信心。
然而在我看来,事情又不是这么简单,换言之,我们万不可被高兴冲昏了头脑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我注意到,中国民航劳资纠纷先前已有巨额赔偿先例,目前还有正在进行中的巨额赔偿司法博弈。本判例由于适用新劳动合同法开了三个先河:一是裁决“零赔付”。二是裁决转移档案。顺义区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王振军和郭岳炳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新华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二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是裁决给予飞行员解约自由。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四是裁决不支持巨额违约诉求。关于巨额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相悖,因此该诉求不能支持。关于培训补偿费:因新华航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两名飞行员安排培训的证据原件、培训费明细等,因此这些请求也不支持。
由此,我不禁产生三重忧疑:第一,博弈结果悬殊会不会带来有关飞行员心理失衡。“零赔付”会不会对早先已经作出巨额赔偿者产生比较不公,进而产生心理失衡。第二,“零赔付”会不会在客观上起到示范怂恿作用,使更多的飞行员心有旁鹜甚至亦步亦趋跃跃欲试。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事凤,也不是我神经过敏,而有现下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罢飞”等事件佐证。更为可怕的是,相关飞行员的心理失衡和三心二意一俟传导带至空中,旅客的旅行安全谁又能绝对保证?
老实说,索赔1500万判“零赔付”无疑让民航监管当局与航空公司难上避难愈加尴尬措手不及。一个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是,当下中国民用航空市场至少有四对矛盾凸现激化。一是飞行员供给与市场需求矛盾。据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中国航空运输机将达1250架,需补充6500名飞行员,而中国目前每年培养的飞行员总数只有600名到800名。二是市场开放与计划管人的矛盾。一方面,附着民营航空公司攻城掠地快速进入民用航空市场,由于飞行员培养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造成飞行员严重供不应求,民营航空公司不得不出高薪向国有航空公司“挖”飞行员;另一方面,国有航空公司经营理念保守管理体制僵化,造成飞行员待遇既不随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又不能自由流动“人往高处走”。民营航空公司不得不出高薪向国有航空公司“挖”飞行员。三是薪酬回报与劳动付出的矛盾。有飞行员称,东航机长的平均月薪为2.5万元至3万元,面对飞涨的物价,他们的工资仍然“坚守”着合并(“拉郎配”式的民航重组导致东航兼并云南航空)前水平,不足云南省内一家民营航空公司的一半。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他们却不得不在恶劣天气和强紫外线下飞行,自嘲为“云南猪”。四是终身合同与新劳动合同法矛盾。现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的乃是长达99年的终身合同,民航总局又联合5部委发文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210万元不等”。这显然与新劳法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存在龃龉。设如不从根本排解上述四对矛盾,飞行员辞职被索1500万判“零赔付”未必就几福音吉兆;弄得不好,还有可能反作用致使现有矛盾愈益激化未决问题更难解决。因此,飞行员辞职被判“零赔付”别高兴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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