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大部制改革“满月” 部委实...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
·我国证监会发布解除限售存量...
·外交部再次要CNN道歉:中...
·慈善立法定位引争议:靠“大...
·“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二...
·首席大法官大检察官履新满一...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上“锁”防国有资产流失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引发关注
      来源:江淮晨报  汪邦松 靳生   2008年04月22日 09时3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国有资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了一把“锁”。

  应当提前报告

  我省规定,所出资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其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拟转让重大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不得擅自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禁止下列行为: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方未按规定处理债权债务,违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或者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省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举报。

  造成流失要严惩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转让方、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财经部委官员陆续调整趋向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
·我国规划在2010年50%以上行政许可实现在线处理
·新任安监局长首度亮相 表示将“铁腕”整治事故瞒报
·吉林高院法官晋级:“印象票”没用“专业票”管用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深圳出台规定:国有资产未达年限报废须鉴定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