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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什么角度看待集体返航事件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阚敬侠
2008年04月22日 11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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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和4月1日发生的东航飞机集体返航事件成为当前的热点新闻。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又一次享受新闻盛宴。4月8日的《法制日报》竟然分别用两个版的半版发表了两篇评论、两篇消息和一篇新华社的追踪报道。新浪网也制作了专题网页,并把有关报道高挂在首页,4月9日又发表了对航空法律师的专题访谈。《法制日报》4月10日再次用半版发表了三篇评论文章。
总体来看,新闻媒体上有关这一事件的讨论比较理性,因为讨论涉及到各个不同的角度。有的文章从飞行员职业操守的角度进行谴责,有的从民航业行政管理角度分析原因,有的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角度切入,有的从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方面论理,也有的从航空法、刑法等专业角度进行辨析,或从乘客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方面批评有关航空公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有些网友的言论,则比较情绪化,不是那么理性,但也反映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因此说,新闻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显示了包容差异、尊重多样的言论自由精神和舆论民主精神。
从什么角度看待东航集体返航事件,这足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今天的民主法治状况。令人欣喜的是,笔者感到,今天的我国社会,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确实有了很大的增强。而民主法治的实现,是通过对具体冲突事件的分析认识和处理逐步养成的。正确认识返航事件是正确处理的前提。
首先,返航事件是一个公共服务领域的突发事件。我国民航业属于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国家民航局负有监管之责,东方航空公司是国有民航企业。因此,民航局和航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首先应当进行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理。应当说,他们的初始表现并不令人满意,以明显不能成立的天气原因进行搪塞。好在因为新闻媒体的力量无处不在,他们最后不得不披露了真实的人为原因,尽管仍然是含糊不清的。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时刻需要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推动。公众的知情权不是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完之后就静止、自动地生效的,而是一直需要公民和公民群体的积极主张。因此,返航事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知情权的一次双重考验。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到今年6月1日才生效,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早就开始实行了。民航局和东航在这方面所做的并不是很好。
其次,这是一起公共管理事件,有一个针对政府和公共服务企业的问责问题。民航业相对来说是个特殊的公共服务行业,需要特别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准,国家有《航空法》,国际也有国际公约和惯例。出现这样的集体返航事件是极其罕见的。这种置乘客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加以肆意侵害的恶行,也是登峰造极了。民航业这样的例子一向不少。比如向乘客强行收取机场建设费,机场服务实行特殊的高物价,经常的航班延误而却吝惜对乘客的赔偿,等等。所以说,今天的返航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民航业一向藐视乘客权益的习惯所造成的。就在今天,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了一位律师起诉国家民航总局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案子。飞行员的情绪波动,东航管理层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这些事情民航管理部门也不是不知道。为什么会允许这样不该发生的事件出现?深层来看,就是因为我们的某些管理部门习惯于藐视被管理者、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本不管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国有航空公司认为,乘客要乘坐我的飞机,就必须接受我的高价格和航班延误;我花了那么多代价培养飞行员,飞行员就必须终身(99年)为我服务。因为涉及到问责,民航部门和东航两方面,都应当深刻检讨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的不足,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但是,民航局和东航却以权威的口气一味指责飞行员。他们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近年来,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与飞行员人才培养稀缺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一矛盾的正确处理方法是多渠道、加快培养飞行员等航空业人才,而不是禁止国有航企飞行员的流动。国家既然允许设立民营航企,它们势必需要飞行员。民航局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指导和协调。放任不管,毋宁说是一种失职。
第三,对于东航来说,这是一起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约事件,应当依据航空客运合同对乘客进行损害赔偿。事件发生后,东航以天气原因进行解释和道歉,并提出对乘客每人400元的补偿。有评论指出这是不够的、不诚心的。中消协认为东航对乘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是成立的。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东航部分飞行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矛盾非常激烈。从法律上说,东航明知飞行员情绪激烈而不予处理,还安排其执行飞行任务,如同用一架不安全的飞机运送乘客而却不告知后者,是间接放任这一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至少程度上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航空客运合同上,东航主观上存在对乘客的某种不诚实和诈欺,客观上实施了诈欺行为: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除了赔偿乘客机票、机场建设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因其付出的代价太小而不足以警戒后者。但笔者担心的是,某些管理部门的专横很可能使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四,对于飞行员来说,这是一起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事件。古往今来,任何一个职业,可以说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守则。俗话说,盗亦有道。医生不能因为和医院的矛盾而拿病人当儿戏,律师不能因为自己的义愤而揭露自己的委托人,会计师要为客户的资料保守秘密,记者要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并为公众利益服务。作为高技术的稀缺人才和特殊职业者,飞行员肩负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要具有高度的负责精神。诚然,每个职业的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社会不能要求每个劳动者在任何时候抛弃个人情感和利益,无条件地忠于自己的工作。但是,作为劳动者,忠于职责的敬业精神始终是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最高标准。东航的飞行员对公司有意见而不能得到尊重,你要怪罪的只能是公司,而不是乘客。你可以选择不飞,但不能选择乱飞。不少网友对飞行员言辞激烈,原因就在于此。
第五,这一事件凸现了新时期国家航企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掀起了我国社会劳动法律的普法高潮。返航事件正逢其时。在我国,飞行员主要是由国家出资培养、为国有航空公司服务。在一般人看来,待遇不可谓不优厚。航企与飞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99年。这在一般人看来更是求之不得。有国家给的金饭碗,夫复何求?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尚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巨大争议,某些企业担心给劳动者铁饭碗会给自己带来巨大麻烦。而返航事件,却从劳动者一方,表现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烈不满。这有力说明了《劳动合同法》必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说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劳动合同法》体现了这一时代要求。虽然民航业是特殊行业,但是对飞行员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不能例外于劳动法。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飞行员正当的工作选择权利,不应当强行禁止飞行员的职业流动。在处理返航事件时,必须考虑到飞行员的某些合理、正当要求,而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有关飞行员一律处罚了事。全国民航工会、国家民航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必须共同介入事件的调查处理,听取东航管理层和飞行员的双方意见。
总体上看,返航事件说明我国建立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和社会群体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为迫切。今天,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随时可能爆发激烈的矛盾冲突。有民工为讨回工资而以跳楼相威胁,有飞行员因为劳动待遇而以乘客安全为工具,有开发商为了垄断利润而不惜杀害业主代表,以及人们害怕传染而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令人担心的是,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非常广泛、快速的情况下,各种极端事件特别容易受到模仿。今天,好在飞行员的任性只是返航而已,如果进而采取其他更为激烈的反应,情况就会更糟。而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所以,我们社会必须对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表达采取更加开放、宽容的态度,必须尽快建立足够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疏解矛盾、不满和怨气,为人们提供发泄不良情绪的解压阀,才能将各种人为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应当看到,今天的国际、国内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际方面,经济、政治、文化传播的全球化极大地加快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节奏,极大地扩展了人们的信息空间,也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的情感焦虑和心理压力。在全球化同时,文化多元主义并存,不同个体、社会群体乃至国家、地区、民族要求平等的愿望空前强烈。而国际上各个国家、种族、宗教等利益群体利益表达的不平等机制,产生了所谓的“文明的冲突”,其极端表现就是目前的恐怖主义。
国内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面临重新分化、组合,人们心理的焦虑、紧张等压力空前增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政策和法律常常难以做到平等兼顾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这导致各种事故灾害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模式倾向于以主要矛盾和大局观念看问题、解决问题,不利于及时疏导处于次要地位的人们的激烈情绪。那些利益需求被忽视的个体或群体,如失业者、贫困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劳动者,那些被以所谓的国家利益名义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者,如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的城乡居民、被房地产开发商肆意欺压的小区业主、被各种乱收费烦恼和激怒的人们、被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人们,他们越来越不能够逆来顺受,而是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个体或群体的抗争。而如果由于国家、社会的体制原因使他们难以采取理性、和平的抗争方式,则极易导致破坏性的情绪的爆发。这是我们必须高度注意的。
此前,当国际上动荡和战争不断的时候,我国还庆幸自己能够有30年和平时间来进行改革开放。我国人民,包括笔者自己,大都认为战争、骚乱和社会动荡离我们很远。当陈水扁拼命叫嚣“台独”之时,笔者认为那不过是一场闹剧。而当马英九竞选胜利之时,当中国人民为“台独”的破产欣喜之时,在全国两会期间,却意想不到地发生了疆独分子策动企图炸毁飞机的恐怖事件和藏独分子精心策划的大规模骚乱事件。分裂和骚乱的现实危险仿佛一夜之间降临到我国社会。人们感到困惑,为什么在中国经济发展取得最好收益的今天会发生这样极端的分裂活动?如果说这种政治分裂活动具有国际敌对势力支持背景,那么,以前并不鲜见的类似飞行员集体返航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却是我国社会的内生性问题。为什么在经济发展比较良好的阶段却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知道,矛盾的发展在于事物的内在原因。所以,我们必须从自己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治理行为中寻找答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视。
4月9日,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在北大演讲,他说,愿意做中国的“诤友”,希望中国“和谐世界”的外交理论能够与美国人提出的“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理论结合起来,共同遵守和建设国际新秩序。他还反对抵制北京奥运会,理由是奥运会是中国同世界的接触平台,世界需要同中国的接触和对话。他从国际和外交的角度指出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友邦的批评。对国内而言,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国家是公民的国家,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国家、公民、社会全体、社会群体构成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姑且不论能否实现利益的平等兼顾,最起码来说,其中任何一方的意见和需要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表达自由。如果连起码的、初步的表达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实质利益的自由和平等了。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庞大国家和社会,地区差异、宗教差异、思想差异、社会阶层差异、人民的利益需求差异都非常多样和巨大。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就是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使全体公民、各个社会群体和各个民族逐步获得平等、自由的发展机会。
迄今为止,有一种主流舆论经常担心敌对势力借助自由、民主对我国进行颠覆,所以我国社会要特别谨慎地对待所谓的自由、民主。甚至对国内民众一般的意见表达也担心受到西方自由、民主的蛊惑,因而总是教导人民个人的、局部的利益要服从集体的、社会整体的和国家的利益,这不能不导致某些方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某些不适当忽视。
其实,自由、民主又何尝是西方的专利?即使就是西方的专利,我国采取拿来主义利用一番又有何妨?正如中国的四大发明,西方拿去用了,发展出航海、报纸和枪炮,最后反倒来侵略中国。中国学习了西方的文明,使自己重新强大起来,不再受欺压。当然,我们也不打算侵略别人。而西方的自由、民主如果能够使我国更好地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又有什么不能采用的呢?在此,本文不想重复所谓“全盘西化”还是“中体西用”的论争。这没有任何意义。实践能够证明一切。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很正确地表明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和方法。近来,政治学者俞可平曾经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算是再次进行了一番民主的普及教育。
事实上,纵向来看,比之封建社会的清朝和腐败的国民党政府时期,我国的自由、民主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当然,横向来看,与自由、民主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尤其是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不够。笔者相信,如果民航业能够重视飞行员的表达权、参与权,集体返航事件很可能就不会发生,因为飞行员的不满有了正常的宣泄渠道。所以,自由、民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个性被压制扭曲而产生的非理性爆发或精神极端疯狂。这才是社会和谐的最大敌人。
我们也根本不用害怕敌人的颠覆。今天,在国内政治方面我们已经逐步抛弃了阶级斗争思维模式,还需要在国际政治方面抛弃冷战思维,而代之以与世界各国共同缔造和平、发展国内国际新秩序的新思维。古往今来,很多文明古国都消亡了,而中国却很独特地长存着。我们应当相信自己民族的顽强生命力,没有人可以征服我们,因为我们有广袤的土地和海纳百川的智慧胸怀。中国的道路是自己走出来的,从来就不是别人强加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可以不顾国际形势和国际诤友哪怕是敌人的批评。现在,西方文化属于强势,因为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在学习它,认为它有很多好的因素。而西方国家也这么认为。当然它不是十全十美。其他国家包括自由、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存在自己的很多问题。同样,中国文化也有好的因素,别国也在学习;有不好的因素,人家就要批评。我们学习别人、也帮助别人,同时也面临别人的评头论足。我们要善于学习和接受不同意见乃至激烈的批评,不论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化的今天,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已经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国,我们的发展受益于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支持,同时也影响到其他国家和人民,不论是好的方面还是不那么好的方面。因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们国内国际的发展政策,必须同时考虑到本国国家、公民的正当利益和他国国家、公民的正当需求。虽然我们反对某些外国势力对北京奥运会、藏独活动的无理指责和歪曲报道,但是我们应当将绿色、人文奥运的精神坚持下去,正视国内社会问题和国际批评,以宽广的人文情怀改善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取得国际认可。这方面,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确实充满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精神。人们对新的领导人正满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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