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制焦点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我国“开门立法”是如何成为...
·法学专家提议修改《国务院组...
·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
·大部制改革“满月” 部委实...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
·我国证监会发布解除限售存量...
·外交部再次要CNN道歉:中...
 — 本周法制焦点热点 ———
·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比法院贵...
·男医生乱摸女生胸部被认定情...
·22名律师学者当上最高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披露:诉讼费交...
·国家将立法解决农村集体用地...
·民商新型案件司法解释将出台
·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肖扬有两怕:一怕办错案杀错...
 
 — 新法速递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来源:上海证券报  商文   2008年04月22日 09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老鼠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21日)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金融从业人员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的审理中发现,基金法规定了这类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规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此,此次对于唐建和王黎敏的处罚仅能停留在行政处罚范围内。”

  该负责人指出,“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从其犯罪性质看,很难用《刑法》现有的内幕交易罪、操纵罪来追究。因为“老鼠仓”行为损害的对象本身是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不是像内幕交易、操纵等行为损害的是市场公众投资者。此外“老鼠仓”的后果是让基金投资人承担风险,其中并不涉及到内幕信息,唐建、王黎敏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情人员。因此,“老鼠仓”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犯罪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

  “在法律适用上,对这类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上还不是非常完备,刑法中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上述负责人透露,为此,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这类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目前,证监会法律部已经完成对于“刑七”修订完整的立法建议。

  据了解,监管部门建议在“刑七”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背信罪”,扩大“背信罪”的范围,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挪用受托人资金并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都扩大到背信罪的范畴内,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此外,该人士也表示,鉴于现行基金法对“背信”的相关责任规定比较少,处罚力度也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对基金法的修订和完善。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东莞大岭山警方因少女无户口释放强奸疑犯
·16岁少年为母报仇杀死亲生父亲
·山东深入严打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
·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基金监管 严打”老鼠仓”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三方面防止“老鼠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