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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案”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和讯网  侯文学   2008年04月22日 16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劳动者、原告王女士胜诉,用人单位、被告给付王女士双倍工资2900元。这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和平区法院判决的沈阳第一起劳资纠纷案。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判案,无疑具有示范性意义。

  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王女士通过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面试,担任该公司财务部财务助理(会计)工作。面试过程中双方商定,上岗后试用期一个月,底薪1300元,另给付加班费、满勤奖,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险。由于工作繁忙,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每周只休息一天,其间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并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入职手续,也未按约定足额发工资、满勤奖和加班费。2008年2月底王女士辞职,并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底每月双倍工资补偿。于是,和平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见2008年4月21日新华网)

  劳动合同法“第一案”所以具有示范意义,就在于它保证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无庸讳言,从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开始,到今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至于今年3月的“两会”上,劳动合同法一直受到误读。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连篇累牍发表文章提出质疑,甚至称会“搞垮经济”、是经济改革的“致命伤”;70%民营企业希望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经济补偿的条款;全国政协委员、大陆前女首富张茵在全国政协会上提出了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近4个月,一些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包括: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交“五险”,把职工改为劳务派遣工,不给加班费.......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从企业内部看,在于一些企业长期以来用工不规范,以此盘剥劳动者,进而减少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劳动合同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却遇到了来自企业的巨大阻力。从外部原因看,在于劳动管理、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使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执法“疲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劳资纠纷“第一案”所以具有示范意义,就在于其不折不扣地坚持了依法办事,维护了劳动合同法的权威。

  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基本上是以低劳动成本,或者说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这种牺牲在一定时期也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不能长期继续下去了。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目的就要解决这一问题。但愿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能够从沈阳劳资纠纷“第一案”中受到启发,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使劳资关系走上健康和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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