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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其实很简单
来源:博客中国
2008年04月22日 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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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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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视许霆的犯罪事实为:侵占罪。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我个人认为盗窃是不适用的。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始终认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并没有说甲认为此物脱离了所有其他人的占有控制,尤其是游戏厅老板的控制,所以甲侵犯了游戏厅老板的占有权,而且是在故意支配下侵犯老板对手机的占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我们反观许霆的这个案子,我们发现许霆在取款之前并没有盗窃银行的愿望,也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他意外地拿到钱,等同于在路上捡到了一大笔现金,这时这些现金已经被许霆占有了。大家想一想,如果你在路上看到一大笔现金,你是捡还是不捡,大多人会现在捡。因为即使我们不捡,也一定会有人捡。如果捡了,就一定要别判刑,那这样的刑法是荒谬的。许霆拿到钱是没有错的。但他不应该逃跑。他的逃跑就等于我们捡到钱逃跑一样。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正确的做法跟捡到钱的做法是一样的,就是把这些钱交给“警察叔叔”,或者交给失主——银行。我们有上交的义务,这是一种美德,但法律也规定,失主需要向捡到财物者给与经济奖励。我们假设许霆把钱归还了银行,那银行应该给与许霆奖励,不如给7000块。皆大欢喜。
我们假设许霆取10块,从ATM里吐出了1000元,许霆没有办法放回去,许霆要么把1000块扔了,要么自己拿着,如果许霆拿了1000块,这时许霆算不算盗窃?
广州中院认为许霆是盗窃,那盗窃发生在哪个环节?
所以这样又一次证明了许霆不是盗窃,而是侵占。
许霆侵占银行财产后逃跑,事实上已经构成“拒不退还”,适应于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法律条文。
根据法律解释: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许霆侵占数额为17万多,属于“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所以应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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