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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罪犯人权在我国得到全面保护
      来源:新华网  李菲 白瀛   2008年04月23日 0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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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人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豫黔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罪犯人权在我国已得到全面保障。

  “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约的特殊人权。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李豫黔表示,监狱人权保护,由于其主体和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质,往往成为最能反映一国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的窗口。

  李豫黔说,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近年来,除了对罪犯依法给以必要的惩罚,更加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和教育,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罪犯在满怀希望中自我改造。

  --对罪犯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管理。我国监狱始终坚持依法治监,严禁打骂体罚罪犯,严禁使用各类酷刑或变相酷刑。实践中一旦发现监狱有酷刑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依法惩办。

  --高度重视罪犯发展权的保障。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能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努力在教育改造中完善罪犯的人权保障。在罪犯服刑期间,加强罪犯的教育改造,促其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这是对罪犯人权最好、最根本的保障。

  --不断强化罪犯的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的逐步到位,监狱建设的全面开展,罪犯的住宿、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罪犯日常生活物资均由监狱配发。

  --高度重视罪犯的生命健康保障。我国监狱系统已形成由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卫生所)和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防疫体系,对生病的罪犯做到及时、有效、免费的预防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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