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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女也知枉死恨 黄泉犹怨法不公
      来源:博客中国   2008年04月23日 16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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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死”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民网4月22日报道: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当属危险判例。韩甫政表示,从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此外,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识,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应该例外。明知能将人掐死而执意进行到底掐死被害人,这一事实竟被法院认为“为寻求刺激”而导致的过失行为,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沧州中院法院审理认定,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便是即日网易早上的新闻。一个弱势的歌女死了,饱受了人世间的苦难,甚至死之时仍在遭受凌辱。去往的世界,无论是地狱或天堂,都不用再忍受人世间的苦难,至少那里是公正的。古往今来,人不是都在传诵铁面无私的阎罗和公正严明的炽天使么?人世间给予你的只是不公和不幸,从你生时,乃至死时。杀你的凶手编织着荒谬的谎言,昏聩的法官眼前闪过一道金光,你的清白在人世间一次次的被玷污,至于死时,这是最后的一次。请尽力地睁大你那苍白的瞳孔吧,看清楚那谋你性命,污你清白的人,他们一个是执法者,一个是司法者,请将你的控诉带到另一个世界去。

  我们活在这个世界的人啊,能为你做些什么呢?祭奠与控诉,于虚幻的网络么?我们是卑微的,也是无能力的,祭奠清白与控诉黑暗都是那么的无力无用。除了虚幻,我还能为你流下一滴真实的泪水,算是我真正的祭奠。安息吧,姑娘,你那伤痕累累赤裸着的身体,将在冥河天池中拭去恶人染指的污浊,在那个世界里,你能找回自己的清白,而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却不知道该怎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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