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检察院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我国“开门立法”是如何成为...
·
法学专家提议修改《国务院组...
·
青年节放假主体不明确教授呼...
·
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增设“金...
·
大部制改革“满月” 部委实...
·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
·
我国证监会发布解除限售存量...
— 本周公检法司热点 ———
■
·
最高检察院发布刑事赔偿新标...
·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建立干...
·
最高检察院提出:轻微刑事案...
·
云南省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处理...
·
黑龙江省检察院加强领导干部...
·
山东即墨市检察院:专题研讨...
·
最高检察院今年将重点完善五...
·
一名检察官的办案札记:我放...
更多公检法司动态>>
— 新法速递 ———————
■
·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
·
大同市道路货运出租车管理办...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
·
天津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
论社会政策与公民权利的实现
·
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和变革意义
·
汉代居延戍卒及其法律地位
·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
·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
论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合意
·
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法律释明问题研究
·
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
“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案”法律性质辨析
更多理论文章>>
最高检:公布涉能源、环境渎职犯罪八大罪名
来源:人民网 方华明
2008年04月23日 16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罪名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于今日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所涉渎职犯罪8大罪名及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监管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范卫国——感性喧嚣与理性思考—以“见义勇为”为视角
·
13岁少女疑被保安强奸 300名工人停工声援
·
东莞大岭山警方因少女无户口释放强奸疑犯
·
16岁少年为母报仇杀死亲生父亲
·
国内现裸聊获罪第一人 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陈良宇搞权色交易未被列入起诉罪名
·
美国“垃圾邮件大王”认罪 指控罪名多达37个
·
背负33年强奸罪名的冤与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