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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8年04月24日 10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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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港口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省交通厅召开了《条例》宣贯会,动员全省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通过更新理念、强化管理,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港口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在更高层次上促进江苏港口又好又快的发展。

  “十一五”以来,江苏港口事业呈加速发展之势,尤其是去年,全省港取得了港口建设投资完成额90亿,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34个,港口吞吐量10.5亿吨,港口安全监管水平等“四个全国领先”,以及深水航道建设前期工作、港口规划体系建设、港口行政立法工作、港口集装箱运输体系等“四个新进展”的优异成绩。港口已成为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也是未来江苏交通发展最具潜力的资源所在。

  《江苏省港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江苏港口发展的目标、政策和相关制度。它将为推动江苏港口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枢纽作用提供坚实基础;为江苏港口转变发展方式,打造“港口强省”提供重要保障;为江苏港口实施依法治港、依法行政,实现港口规范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

  省交通厅副厅长、省港口局局长王昌保在会上希望,全省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全面把握《条例》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宣贯工作的针对性。重点明确港口管理机构设置原则,强化港口规划编制要求,规范港口岸线审批和临时岸线使用,引导港口投资、建设管理新模式,拓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渠道,加大港口安全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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