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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紧盯民事行政监督盲区死角 法律监督应有作为
来源:检察日报 欧阳晶
2008年04月24日 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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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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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又不愿起诉,是否就放纵不问了呢?对此,江西省检察机关明确说“不”。目前,他们已着手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这是记者4月21日在江西省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比如,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了违法的审批行为,即使有关人员不构成职务犯罪,也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或乱砍滥伐,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国有资产面临流失。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往往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审批行为。这就产生了‘真空地带’。”江西省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解释了这一探索的背景。
据该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将违法的行政行为纳入监督范围,本属题中之义。江西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通过加强工作主动性,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已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不久前,新余市检察院了解到,分宜县有4家房地产开发商拖欠了195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屡次催缴不见效果,其他房地产开发商也纷纷效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新余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分宜县土地管理部门内不存在职务犯罪问题,遂依法对此开展了民行监督。该院向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指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系违法的不作为,应予以纠正。该县土地管理部门立即强化了监管措施,限令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到1个月,4家房地产开发商拖欠的1959万元土地出让金被顺利收回,其他房地产开发商也纷纷保证按期全部上缴拖欠款项。据透露,九江市检察院也在财政、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派员到浙江等地学习先进经验,下一步将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宪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未跟上,所以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国家应建立配套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其行政行为不违法、不予纠正时,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只有这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才能更彻底。”该负责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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