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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砍人导游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15年刑期
      来源:云南新闻网  王法   2008年04月24日 15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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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2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被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吉林导游徐敏超,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听取辩护意见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徐敏超的辩护律师认为,徐敏超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他虽然伤及多名无辜的受害人,但使用的只是一把刀,社会危害性有限,不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提并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省高院认为,徐敏超持刀在人员聚集的旅游景点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20名游客和行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与伤害特定的侵害对象有明显区别,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省高院认为,原判依法对徐敏超的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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