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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诉前告知被害人起诉内容 量刑建议考虑被害人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 殷培军
2008年04月25日 10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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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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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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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的丈夫,在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送达的《起诉内容告知书》“被害人意见栏”里写下“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内容。他是该院试行刑事案件诉前告知制度以来第13个接到《起诉内容告知书》的被害人亲属。
3月上旬,临沭县检察院针对“由于检察机关与被害人沟通不畅,起诉书指控内容与被害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庭审矛盾、判后申诉和缠讼不休”的现象,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刑事案件诉前告知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制作起诉书前,要先制作《起诉内容告知书》,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委托人起诉内容。对于改变罪名定性、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进行诉前析法,在告知书中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起诉书、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慎重考虑被害人或委托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临沭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军廷介绍说:“虽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但没有规定起诉副本应送达被害人和起诉内容要诉前告知。实行诉前告知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对案件进行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改变罪名定性、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一些刑事案件,采取诉前析法、让被害人表述意见,更容易与被害人达成共识,能很大程度地减少诉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临沭县检察院公诉科长谢春晓对此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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