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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切公权力据程序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鹏
2008年04月25日 14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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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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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部行政机关“自捆手脚”的程序规则,开全国先河。有关专家分析,《程序规定》的出台,使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先地方后中央”的路径。这一事件,标志着我国不但从观念上更加重视程序,而且实实在在加大了“程序控权”的力度。(载4月23日《人民日报》)
无论之于行政管理层还是公众,长期以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制度、轻落实的倾向。人们往往关注的是某一实体的正义,而忽略程序的不公;往往重视制度的制定,却疏于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的落实。实际上,对实体而言,程序上的不公才是最大的不公。这就犹如人们用秤称东西,实体不公正说明这个具体物品没有称准,它影响的是个案。而程序不公正就等于秤的定盘星没有定准,定盘星不准,称什么都不会准确,它破坏的是整个机制。而对于制度而言,只有实体性的制度,也不足以保障制度得以公正、有效、严格的实施,只有将制度的实施活动程序化,在程序的保证和作用下,制度的目的才能成为现实。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目前国内许多法律尚存在着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之中的情况,并且一些法律也还缺乏严密而准确的程序性规定,由此造成了许多行政行为“无序可依”的状态。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行政程序法》。2003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而首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在湖南的“破冰”之举和进一步探索,无疑将加速国家对行政程序的立法,并将促使公权力更好地走上依程序而运行的轨道。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民主的角度看程序,只有程序民主,公民才会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从立法的角度看程序,只有把公众对行政活动的了解和参与上升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有保障最大可能地伸张。而要保证程序民主、依法履行,至关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和公务员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遵守程序是其法定义务。程序违法,同样须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发生的诸如选举、决策、管理等暗箱操作的现象,也无不证明这些乱象恰恰是公权力游离于程序之外或程序删减,未能严格履行程序办事造成的。因此,将行政决策、执法、听证、公开等程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拟定严格的遵循和实施法规,有利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程序、敬畏程序,尊重程序正义,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全国首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破冰”之举,无疑值得推广。但目前,更多的地方行政尚未上升到依靠程序法约束的层面,一些地方对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置尚欠规范。要真正通过“程序控权”实现政府行政的公开化、透明化,还必须确保程序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不可朝令夕改,不可因人因事而设。并且,程序执行过程中要做到不走样、不变通,不搁置。否则,一旦程序在设置和执行上为别有用心之人所操纵,那么貌似的“程序合法”就会沦为他人借机牟取私利的幌子。因卖官受贿被判刑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回忆起自己提拔任用干部时就曾说,每次考核干部前,自己要先定个“调子”,表面上不干预程序。可如果组织部门没有把自己“意中人”装进“盘子”,自己就会推翻,让他们重来,否则这个“盘子”就端不上常委会讨论,而自己不想用的人根本就没机会用起来。 由此看来,让一切公权力据程序而为,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这个程序必须无枉无纵、不偏不倚,必须经得起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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