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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35岁现象耐人寻味
      来源:燕赵都市报  隐之   2008年04月25日 14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职务犯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过去职务犯罪常见的“59岁现象”正逐渐被“35岁现象”所替代,35岁以下干部群体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中国青年报》4月24日)

  其实这种现象并不只是多发于重庆一地,“腐败年轻化”被广泛关注已有多年———在“59岁现象”之外,“39岁现象”、“35岁现象”、“30岁现象”甚至“26岁现象”,都早已经成为专用的名词。去年年底,广州市司法局负责人亦曾公开披露,广州贪污腐败与职务犯罪四成是30岁左右的青年所为,85%年龄在30岁至45岁。

  职务犯罪日趋低龄化,这是一种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如果说“59岁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比较容易理解,而“35岁现象”现象则令人很是困惑:“59岁”的官员即将告别权力,难免有人会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甚至“抓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赌徒心态;而“35岁”干部正如日中天,前途无可限量,其所掌握的“腐败机会”说明其年纪虽轻却已经身居要位,何必要拿一生前程铤而走险?

  依笔者看,以“35岁现象”甚至“26岁现象”为标志的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至少向当前的反腐倡廉、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等提出了这样几道必答题:“腐败年轻化”现象越来越多,究竟是反腐倡廉的力度比以前大了,还是确实案件发生得多了?如果是后者,那么,这究竟是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比以前松懈了,还是由于政府权力越来越大、事情越来越多、妥善地管理和监督变得更困难?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增多,是不是选人用人没有把好关的结果?这是否意味着官场风气有所恶化?

  提出这些或许令人难堪的问题,并不是小题大做,非要无限上纲上线。要知道,任何事情一旦成为带普遍性的“现象”,个体的特殊原因往往便退居次席,外部环境因素肯定是决定性的力量。职务犯罪的“35岁现象”之所以超过了“59岁现象”,起决定性作用的当属官场环境和权力生态,而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

  而且,以上所提问题,并不只是由职务犯罪“35岁现象”增多所得出。众所周知,时下的贪污腐败职务犯罪产生了很多新特点,比如特别疯狂,贪得无厌,贪腐数额惊人;比如窝案特别多,往往只要一个高官落马就波及一片;比如许多人不以贪腐为耻,只将自己的落马归于“运气不好”,以至于连忏悔也抄袭……假如我们不讳疾忌医,或许应该承认,这种种腐败“新特点”,确实映衬出某些地方权力生态的复杂和混乱、制度的滞后或虚置、监督的乏力或盲视等许多方面的问题。

  就此意义上,“35岁现象”也好,“59岁现象”也罢,从本质上看或许又根本不是“年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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