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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为贪官辩护怎么就成了“连连发难”?
来源:东方早报
2008年04月25日 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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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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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
被誉为“纪委书记第一贪”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一案日前在长沙中院异地审理。而在某报关于第一天庭审的报道中,笔者看到一些诸如“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之类不妥当的语言表述。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笔者对腐败行为也深恶痛绝,但这并不影响笔者对某些媒体在鞭挞和揭露腐败的过程中的一些措辞持保留态度。在这篇小标题为“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的庭审报道中,对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辩护人邱兴隆先生采用了“在湖南省的法院系统,有不少人是邱兴隆的徒子徒孙”之类带有贬义感情色彩的表述……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不能体现媒体的客观公正立场,反而有违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极易引起民众对贪官辩护人的误解。
所谓发难,一般指“问难,提出质问责难”,是语含贬义的措辞。而报道中提及的庭审细节,笔者认为都基本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范畴,根本上升不到对司法机关“发难”的高度。正当的辩护怎就成了“连连发难”?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中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无论是谁,无论被控何罪,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应该是现代人权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虽然曾锦春是一个涉嫌受贿数千万元的犯罪嫌疑人,但是难道因此他就不应当享有辩护的权利吗?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与媒体报道中,对为贪官辩护的一些律师从业人员所采取的态度往往是不理解居多、非议不断。联系此前给巨贪辩护的其他律师从业人员的遭遇,我们不禁要问,辩护权在对贪官这一特殊群体予以适用时,为何就会遭此责难呢?笔者以为,这是法治观念至今还未真正深入人心的结果,具体到本文就是媒体从业人员法律素质欠缺的结果。在很多人看来,为诸如贪官等“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只有“走走过场”、“辩护方没有异议”才是理所当然、才是有良知的律师,这样的误区需要尽快扭转。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而对法律的切实信仰,既包括对“罪恶一定会受到惩罚”的坚信,也当然包括对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对参与其中的所有法律工作者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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