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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公安环保携手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
      来源:检察日报  王新友 蒋菱枫   2008年04月28日 14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渎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湖北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日前联手建立了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根据该制度,凡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检察、公安机关通报。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意见》在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提前介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制度、查办案件协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意见》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特大环境事件调查结束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应将决定书五日内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时,认为可能存在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和公安机关调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对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邀请检察院介入调查的,检察院应当提前介入调查;检察院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公安机关调查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决定提前介入调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检察院办理环境监管渎职的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调查材料、检测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席会议除每年召开一次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意见》还对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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