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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立法中政府的缺位和越位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小异   2008年04月28日 1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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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立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上海将用法律手段约束。日前闭幕的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了由浦东新区潍坊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国弟等13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1月提出的“出台《上海市民行为规范暂行条例》”的议案(东方早报4月27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道德范畴的事物纳入法律规范的职责之内,的确是一件悲哀的事情,这不无说明着我国社会目前风气发展的困窘,改变现状实在是迫在眉睫。鉴于此次上海市将用法律手段约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我们就必须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政府在道德建设和城市文明形象建设之中,是不是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嫌疑?

  可以看出此次针对不文明行为用法律手段的规范,政府行为在整个社会风气方面的引导的滞后,以及事后对失误的近似盲目补救,尽管可以收到良好的结果,但从程序上来说,这也不啻为一种失职。即是,政府在开始时候没有充分地把道德规范上升到一种法律的规范,在道德规范的引导上也没有下足够的力气。

  尽管市人大法制委已经解释,市民文明行为涵盖诸多方面,有的属于法律范畴,有的属于道德范畴,“在加强市民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用法律手段约束、规范市民某些不文明行为,有利于提高市民素质、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也有利于世博会顺利举行。”但从富勒的法律学愿望的道德的观点上来讲,此时政府的行为颇有些越位,即政府在将愿望的道德上升到了义务的道德。法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在为了某些重大事件而忽然使政府将某些道德行为上升为权力和法律意志,凸显出了政府职能在行使过程中的缺位和越位。致使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于政府更多重视了经济发展,立法建制,在民众中忽视了愿望的道德的培养和训练。

  从这次上海市讲不文明行为用法律手段约束事件中,可以作为一个政府工作和职能行使的蓝本,及时发现政府行为和民众行为之间的脱节,本来应该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一些不文明现象是关乎民众自身素质的一部分,如果让政府再来买单的话,成本就会很高。

  将道德立法是一种无奈之举,而更令人无奈的是,政府还不曾发现这种被迫的无奈之后,是自己缺位和越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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