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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2008年04月29日 11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农产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4月28日,市长李英杰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李英杰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消除餐桌污染,保障市民消费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有关部门还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监控和检测手段,整合资源、增加投入,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让市民群众吃到放心的农产品。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办法》确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到了责、权统一,同时也细化了相关部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关系。

  《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应当由生产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的生产基地应当设置统一的标示牌。生产者不得擅自改变其名称、面积、生产范围等。农产品生产中除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水产)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外,也禁止将医用药品作为农(水产)药使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和停用日期等。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都应当按规定配置农产品检测场所、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宾馆、旅店、饭店、机关团队、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以及为重大活动、大型会议采购农产品的,应当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

  会议认为,沈阳市是农产品集散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办法》在生产环节将个体农产品生产者列入监管范围,在流通环节上将监管对象由批发市场拓展到集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配送中心。下一步要继续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会议要求,要加强农产品的供货基地建设;完善监控和检测的手段;整合现有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增加必要投入,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办法》一经颁布能够严格执行,收到实效。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顾春明,副市长邢凯、王英、王翔坤、邹大挺、戴均良、杨亚洲,秘书长张景辉参加了会议。

  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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