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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
      来源:河南日报  张莹 张影   2008年04月29日 11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5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在全省施行。与原《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增加了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内容。昨天,省交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条例》的情况。

  新《条例》增加了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出行的需要,并规定了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二是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其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场(站)与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新《条例》强调道路运输安全,并作出许多规定。如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生产活动,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者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等。禁止无证经营车辆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车辆技术条件及从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等。

  对于旅客运输,新《条例》规定,客运车辆必须喷印经营单位名称、标明核载人数、悬挂线路标志、张贴里程票价表、公示监督电话。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按照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甩客、倒客。

  新《条例》增加了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内容,鼓励采用多轴重型车辆运输,并增加“执法监督”这一章节,明确了道路运输依法治运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新《条例》者,将根据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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