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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和司法厅整治法律服务市场打击“黑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04月29日 13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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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日从吉林省司法厅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下发《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通知对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审查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是作为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审查与监管部门、吉林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省“黑律师”现象打出的一记重拳。

  “黑律师”等三大问题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据吉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监督处处长刘晓春介绍,目前吉林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存在三大社会问题:

  一是各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公开进行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他举例说:“如个别清欠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事务处等。”

  二是个别法律咨询机构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开展有偿诉讼代理活动(注:法律咨询机构不准许进行有偿代理或辩护)。

  三是公民有偿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凭借自身的特殊关系,与当事人及近亲属私下交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什么案子都敢接啥事都能“摆平”受害的却是当事人

  刘晓春说,“黑律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破坏了正常的法院审判活动及司法公正,干扰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这些人由于受利益驱使,为了迎合当事人意愿,不讲原则,不讲道德,什么案子都敢接,什么事情都能“摆平”,结果受害的往往是当事人。

  刘晓春解释,除来自社会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外,来自法律服务队伍自身的个别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个别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也成为破坏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一个因素。

  “但相对较难规范管理的社会问题,随着近年来对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规范力度的加大,来自法律服务队伍自身的问题则越来越少。同时,针对几支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为依据,所以规范管理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资格审查存在漏洞两部门规范“公民代理”

  据了解,我国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准许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但立法原意并未体现准予公民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精神。为规范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199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只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代理辩护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对公民代理辩护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资格审查比较宽松。”刘晓春解释,“黑律师”正是利用了这种“国家尚未立法,资格审查存在漏洞”的空子。

  “基于此,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势在必行。”

  记者了解,吉林省出台的通知除了对公民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代理人及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外,还明确了公民参与诉讼活动前与委托人一起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时需提交的各类材料明细。

  “通知规范了公民参与诉讼活动审查过程中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程序,这一改以前两家之间的‘松散式接触’,使得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审查部门与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黑律师’现象。”对于通知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上的作用,刘晓春持乐观态度。

  编后

  近年来,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服务需求日益高涨,加之法律服务投入少、产出多、见效快的特点,使得各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超出经营范围的个别法律咨询机构,开展有偿诉讼代理的现象不断增多。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凭借自身特殊关系,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私下交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形成“黑律师”。“黑律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这些人什么案子都敢接,什么事情都能“摆平”,结果受害的往往是当事人。其存在对司法公正和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着极大的破坏性。如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就日益成为监管部门亟需共同解决的问题,吉林高院与司法厅在这方面做出的尝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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