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中国律师与20年“两会”
·商务部欲出台网店相关规范 ...
·科技部等发布《高新技术企业...
·处罚“老鼠仓”刑法遭遇尴尬...
·北京市家庭暴力受害者将获法...
·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立法重...
·专家解析:中国财税立法重点...
·环保部官员透露:规划环评条...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
·人事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北京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确定高校已婚在校学生子女落户办法
      来源:京华时报  李秋萌   2008年04月30日 08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计划生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天(29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今后,高校将把学生计生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落户工作。

  《意见》规定,各高校应设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此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在校生结婚生育后,其子女的落户问题,分成几种情况区别对待(见附件)。记者注意到,《意见》中并未提及双方均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且双方父母都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情况。对此,市计生委宣传处表示,如遇此种情况,其子女无法办理北京户口,而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到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人大学生处工作人员表示,该校正在放春假,将在开学后协调各部门制定政策。清华宣传部门也表示,相应政策需要由财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等共同商讨。

  《意见》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3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在校生。“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迁入而未迁入高校的在校生户口。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教育部:山区学校遇气象地质灾害可调整上学时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考试加分应由人大作主
·我国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川规定党员婚外生子将开除党籍 电话举报有奖
·重庆将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台州临海:法院为计生国策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