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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征意见5000件:百姓关心啥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4月30日 09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食品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引起了强烈反响。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共收到各界群众意见4838件。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纵观收到的这些意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费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小作坊监管等成为焦点。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

  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规定。广大群众对这一规定的关注度非常高,其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国务院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明确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经费紧缺,这不仅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还会导致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产生。

  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经费、监督执法等方面得到切实保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地进行。

  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有些群众反映,“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些意见提出,本法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国家标准出台后,先制定的地方标准是否自动失效;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的,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等。

  一些意见提出,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宜。

  维持现行管理体制

  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不能分割地去谈监管,否则就会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化程序,打破卫生监管的自然规律,不利于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卫生监督工作,有关食品卫生工作已制定了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和具备食品卫生、营养知识的卫生监督队伍。建议维持现行食品卫生法确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处罚力度有分歧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该注重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草案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如规定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食品产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大量的小经营户才是监管难点。如果规定巨额罚款,根本就执行不了。处罚再严厉,对他们来说可能都是无效的。

  减少销售环节收费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出现问题与我国食品流通环节费用过高不无关系。食品进入卖场的各种收费非常多,如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店庆费、邮报费等,以至于很多食品企业的产品还没有进场就要先付高昂的费用。有的厂家可能一年的销售额还不够卖场的进场费用。食品生产企业为了减少亏损就只能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成本减少也就降低了产品的质量。建议立法解决食品流通环节上乱收费的问题。

  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目前,食品小作坊约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至80%,数量极多。有的意见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对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因为大部分小作坊卫生条件差,生产工艺简陋,人员素质差,无相应检验设施,对所生产的食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卫生和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极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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