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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疫情给信息公开新法的当头一棒
      来源:红网  舒圣祥   2008年04月30日 16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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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阜阳市3月份以来已有789名儿童感染肠道病毒EV71,19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和留院观察204例——这就是此前近一个月时间里,网上大量传播的关于阜阳“怪病”夺取儿童生命传言的真相。

  事实证明,4月15日当地政府的“辟谣”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误。虽然关于这个错误本身是医学误判还是刻意隐瞒,暂时还不好下确切的定论;但那个由来已久的痛苦命题不得不再次在每个人心中泛起:我们还能相信政府的“辟谣”吗?当“谣言”成为现实,当“辟谣”成为真正的“谣言”,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在已经造成多名儿童死亡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面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理当不惮于以最坏的想象来高度重视,同时不惜以最谨慎的态度来积极预防。但是出于那种莫名其妙的“稳定观”和颠倒黑白的“恐慌感”,政府却往往偏爱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持沉默;当社会传言因之四起,沉默已不再可能时,政府又不惮于以最好的想象来“果断辟谣”——在从3月份到现在的两个月时间里,阜阳政府又“习惯性”地将这种“政府信息公开惯例”活生生地演出了一遍。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施行,而阜阳疫情正好与新法来了个“无缝对接”。在我看来,这与其说是一种时间巧合,倒更像是一记当头棒喝。阜阳疫情给我们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新法施行后,政府信息公开真能立刻得到改进和完善吗?“政府信息公开惯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将展开一场怎样的斗争?

  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设想:假如新法施行时间提前两个月,阜阳疫情将以怎样的面目呈现在我们眼前?令人遗憾并且震惊的是,就算套用新法的规定,我们也很难找到阜阳政府在此次疫情公开方面的明显违法行为!换言之,即便新法已然实行,阜阳疫情的公开完全可能并且可以和现在一模一样。

  首先,舆论质问“为什么疫情发生了将近两个月,已经死亡19人,才公布相关信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新法明确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而阜阳是在3月底出现患病儿童相继死亡,4月13日卫生部专家抵达阜阳,4月15日当地政府首次在当地媒体公开病情,然后在4月25日首次公开病情确诊情况——在公开时间上应属合法。

  虽然4月15日那次公开,后来被证明是一个严重错误,但我在新法中没有见到对政府公开错误信息的任何处罚条款;相反,新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谁能说阜阳政府在4月15日的“辟谣”,不是在依据新法履行另一种信息公开职责呢?

  “又是阜阳,又是婴幼儿”,阜阳疫情已经足够让人悲哀,然而更让人悲哀的却是:饱含公众期待的政府信息公开新法,可能依然改变不了阜阳疫情的公开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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