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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女子公诉科”:女检察官不好接近
来源:法制网 周文馨
2008年05月04日 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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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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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压力现在越来越大了。”与记者一见面,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国英就打开了话匣子。12年前,该院成立全国首家“女子公诉科”时,吴国英被任命为第一任科长。
斗转星移,12年过去了,这个“女子公诉科”依然名副其实:7名女检察官、1名女书记员,这就是全班人马,而这个仅占平凉市公诉干警总数19%的集体,每年却承担着全市50%以上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而更让这些铿锵玫瑰们骄傲的是,“女子公诉科”自1997年10月成立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702件,结案率、准确率均达到100%,也就是说10余年间未办过一件错案。
就在记者采访的不久前,“女子公诉科”的科长又被提拔了,这已经是该科成立至今被提拔的第四任科长。
首任科长吴国英 女检察官不好接近
在“女子公诉科”被提拔的几任科长中,现任崆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吴国英可以说对“女子公诉科”最知根知底:她不单是成立后的首任科长,而且这些年来也一直分管着公诉科。
谈及当初成立“女子公诉科”的原因,吴国英认为原因有三:一是女检察官思维敏捷,口齿伶俐,适合站在公诉台上;二是女性先天具有耐心细心的特点,善于明察秋毫;三是女检察官往往能够廉洁执法,不易接近。
“公诉科的女检察官很难接近。”吴国英补充说,“女子公诉科”成立不久,社会上就流传着这句话,他们说要是男检察官,发一根烟就接近了,但女检察官就不知道该怎么接近。
公诉科办公室墙上挂着密密麻麻的奖牌,吴国英笑着说:“看这些奖牌,我的压力真的很大,百尺竿头,再要更进一步很不容易啊!”
“挂在墙上的都是近几年获得的,以前的都没地方挂了。”吴国英说,“等办公条件好一点后,我准备为‘女子公诉科’专门弄一个荣誉室,摆放这些年来获得的奖牌和各类荣誉证书”。
吴国英认为,专门弄个荣誉室并不是用来炫耀成绩的,而是让每一位新加入“女子公诉科”的成员明白,荣誉来之不易,应该一茬接着一茬干,一茬更比一茬好。
同时,吴国英也坦言,“女子公诉科”走过了12个春秋之后,检察官断档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8人当中有3人已经40岁以上,而30岁以下的仅一名书记员,年龄层次极不均衡。“要保持荣誉,现在就得及时补充新鲜血液。”
副科长刘沁林 嫌疑人出生日期多一天也不行
2003年,青少年黄某参与一起团伙抢劫案被批捕,黄某的母亲是崆峒区人大代表,坚持说她的孩子不满14岁,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案子移交到崆峒区检察院后,“女子公诉科”副科长刘沁林负责审查起诉。为查清事实真相,刘沁林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黄某出生的医院,但令人遗憾地是,医院里根本查不到黄某的出生证明。
虽然医院里没有黄某的出生证明,但刘沁林并没有放弃努力,她又来到派出所的户籍室里查找。堆放档案的户籍室里满是灰尘,霉味刺鼻,刘沁林爬在地上,一本一本仔细地翻阅着,在查阅了上千份档案后,终于翻出了已经泛黄发霉的黄某的户口底页,证实他当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随后,这起案子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提供了2份证据,一份是给黄某接生的医生所出的证明,一份是嫌疑人亲戚的证明,两份证据都认为黄某不满14周岁。“被告人提交了两份证据后,我们就建议法庭休庭。”
休庭以后,刘沁林抓紧调查这两份证据,通过对两位证人耐心细致地询问,最终弄清楚两份所谓的“证据”,根本就是在证人不清楚案情的情况下,被告代理人说服他们出具的,是两份典型的“伪证”。
最终,法院依据刘沁林多次细致入微地调查获得的证据,没有采信被告代理律师出具的两份证据,对黄某依法作了有罪判决。
办案骨干何莉 “装卷宗的包在哪里?”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女子公诉科”成立12年来,“元老”级的检察官大都升迁或外调,一直呆在科里的也就两到三人,而何莉就是其中之一。她是“女子公诉科”绝对的办案骨干,连续5年办案数量位居全科第一,连续4年年度考核优秀。
她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2007年初的一个晚上,14岁的李某正在一座桥上转悠,忽然听到桥下有人大喊,他跑过去发现几个“哥儿们”已经抢劫完毕,正在逃跑,于是,他就跟着“哥儿们”一起逃跑了。
“当时我觉得他这个行为也算不了什么,就觉得干脆不向法院起诉他了。”何莉说,她把这个案子给检委会汇报了后,就准备把李某传来,给他宣布不起诉的决定,但却怎么也把他叫不到检察院来。
实在没办法了,何莉就给公安人员打了个电话,侦查人员最后在网吧里找到了李某并带到了“女子公诉科”。
“我给他讲了很多道理,他妈来了后,我就让他跟他妈回去。”但李某的话令何非常意外:
“我就是不回家,我就是不回家!”李某说。
“你不回家你能去哪呢?”
“我打工去。”
“你这么小,谁敢要你啊?”
“我就是要打工去。”
“你看,我不起诉你,已经对你宽大处理了。”
“那你把我送到看守所去,反正我不回家。”
经过耐心细致地教育,孩子同意回家了,并表示以后会很听话,不再离家出走。然而,大概三四个月后,李某又因为参与抢劫,被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最后被法院依法重判了。
“这让我觉得挺悲哀的。”何莉惋惜地说,“平时我们老说‘一个失足孩子也不能放弃’,可是我们社会做的真的还很不够,像李某这样的孩子,需要家庭、社区、甚至全社会帮助才行”。
崆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国英透露,“女子公诉科”刚成立的时候,何莉在派出所提审犯人后,返回的途中出了车祸,大腿粉碎性骨折,躺在手术台上,她还在问:“包呢?装卷宗的包在哪里?”
公诉“新兵”马亚君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
“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进入“女子公诉科”,自称还是公诉岗位上“新兵”的马亚君检察官说,她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中,依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
事情是这样的,同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捕,案子被移交到了检察院公诉科,马亚君审查案卷时发现,同某挪用单位公款的数额为80123元,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却扣押了81000元,并且已将81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了。
“当我发现这个情况后,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向他们说明,既然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是80123元,公安机关却扣押了81000元,这多出来的877元是非法扣押,应当返还给被告人。”马亚君告诉记者,最后公安机关将非法多扣押的877元返还给了被告人。
事后,被告人感概地说:“没想到我犯罪了,法律还能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虽然多扣押的数额也不是很大,甚至可以说微不足道,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马亚君认为,这个案子充分体现了女检察官办案的细心,正是这个细心,让被告人在接受法律惩罚的同时,也能受到法律对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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