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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廉政账户”看“医生红包账户”
来源:北京日报 徐经胜
2008年05月05日 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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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毛群安曾就北京等地公布的“医生交红包专项账户”表态称,卫生部赞同这种设立账户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认为,通过这个账户,使一些曾经接受企业贿赂的医务人员主动把自己收受的钱财上交,这既能使医务人员提高认识,也是对医务人员的纠正,还能促进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
“廉政账户”制度最早出现于1995年。该账户一般由纪委牵头与监察、财政、银行等部门联合设立。2000年后,“廉政账户”作为一项反腐新举措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发推广。但是,在推行“廉政账户”制度的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质疑。比如,设立“廉政账户”程序上不合法,也与我国的宪法精神和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容易给腐败分子可利用之机,逃脱法律制裁;容易使受贿者产生侥幸心理,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等等。所以,也有一些地方已经撤销了“廉政账户”。
设立“医生红包账户”的目的其实和当初设立“廉政账户”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让曾经接受企业贿赂的医务人员主动把收受的钱财上交。北京市卫生部门还规定,及时上缴从轻处理。其实,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4月22日,卫生部公布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其中对医疗界“红包”和提成问题,有了前所未有的严厉说法:严重者将被逐出医生队伍——吊销执业证书或免除主要负责人职务。因此,如果有了“医生红包账户”就能减责或者免责的话,是不是也和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呢?
不能说“医生红包账户”没有一点作用,但至少这种作用不能被夸大,更不能动辄用“从轻处理”作为法律上的“恩赐”。和“廉政账户”一样,如果“医生红包账户”以破坏法律法规的权威来换取一点治理医院商业贿赂的“蝇头小利”,都是得不偿失的。在治理医院商业贿赂上,法律法规决不能为任何人预留减责或免责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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