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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信息公开条例变自律宣言
来源:长江日报 徐迅雷
2008年05月05日 14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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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上有“概念车”,法律法规“大宅门”里可没有“概念法律”,已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是要实施、要尽快派上用场的。可如今我多少有些担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抽象成“概念法律”或“法律概念”。
5月1日施行的这个条例,在“阜阳EV71病毒”的衬托下,是否属于“独孤求败”有待实践的检验。截至5月2日,安徽阜阳EV71感染病例数上升为3736例,其中死亡22例,重症30例,病危12例。卫生部已成立了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陈竺部长出任组长。不管阜阳当地政府如何百般自我澄清,反正公众很长时间里接收到的“政府信息”是滞后的、并不完整的。我觉得阜阳的现实,正是羞辱了“法规”一把。
现在有了条例,这自然比没有好,“有胜于无”嘛。但是有了条例,倘若有的政府部门违反了条例,怎么办?倘若违反,再倘若条例设有罚则,“依法”作出处罚就是了。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罚则,有的只是“监督和保障”条款,其中提到“责任追究制度”,但具体如何追究,则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如此一来,倘若违反,我们也是没有办法的。
其实,我国早已出台过一些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办法”,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等等。没有多少公众关心这些条例办法,政府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没有,现在还没有重大事项,社会上也没太在意。通常来说,日常信息公开易,重大信息公开难。一旦遇到与公共危机扯上关系的信息,“能瞒则瞒”就成了政府部门“优先选择”。
信息公开透明,从本质上说,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政府来说,凡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和工作都要公开。本来,法律是一种可预见的秩序,但现实将其变成了一种不可预见的秩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似乎更像一个“自律宣言”,人们可以期待,但政府能够自律,端赖政府心情如何。
如果要想真能让“条例”战胜“病毒”,那么它需要走过许多的“后续路径”。我以为,第一重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要将该条例升级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由此来改变《条例》位阶太低的问题。对于信息公开,发达国家大都制定有《信息自由法》,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公开相应的信息。第二是,强化涉及政府形象的危机性信息,必须重点予以公开;我们知道,“日常信息公开易,重大信息公开难”,如果重大信息难以公开、无法公开,那么这个条例就是失败的。第三是强化问责的落实,有学者建议成立“监督巡视团”进行督察,这依然是表面功夫。最要紧的是要有“硬杠杠”,能够让官员“下去”甚至“进去”,否则,任何“督察”也是“虚拟”的。
法律不是相关人等的“自律宣言”,而是自律意愿与他律意志的结合,由于他律的在场,自律其实没了灰度空间。宪政学者德沃金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如何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变成“荒唐的玩笑”,确有太多的事情有待我们好好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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