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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新规定 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1万
来源:生活日报 李萌博
2008年05月05日 14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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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4月21日至25日,省人大财经委、省工商局与省消协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赴青岛、威海等六市对《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今天下午,专家组对调研情况进行了汇总讨论。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该条例将对时下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进行突破性规定,如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免责、对购物卡或券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在全国都是首次。
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有保密义务
现状:在我们身边,很多市民都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经历,如刚拿到新房钥匙就有装修公司接二连三地打过电话来,去过一次汽车专卖店就不停地接到汽车销售的垃圾信息等。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意见:销售消费者信息的经营者应受到处罚,这一规定出台得非常及时。但消费者因信息泄露受到的损害应得到什么相应赔偿,需要规定得更细致。
购物卡、券的使用有了明确规定
现状:省城王先生在使用加油卡时就发现,办加油卡时,一张需要交20元的成本费,而当不用再退回时却只退回5元。目前,商场、游泳馆、美容院、加油站等各种消费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但这些卡和券都规定了消费期限,多数丢失了不能挂失。
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余额退还消费者。
公众意见:消费卡过期作废及办理与退还的金额有出入,未消费完的部分归经营者所有,这属于不当得利,经营者不应该这样做。还有人认为,虽然在卡或券上明确规定了消费日期,算是一种格式合同,但这种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
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免责
现状:目前购物获赠品、奖品或免费服务等非常普遍,但消费者收到赠品或奖品有时会质量不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消费者收到质量不过关或损坏的赠品或奖品也大多自认倒霉,不作追究。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公众意见:赠品和奖品虽然是零价送给消费者,但它们是附带着其他商品一起售出的,即然奖品或赠品的质量不合格,就不应该推向市场,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电视销售有欺诈须双倍赔偿
现状: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越来越流行,但人们在实践这些新兴的销售方式时,也吃了苦头,如商品邮寄到手上时却发现,这些商品并不像电视或网络上说的那么好。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如骗取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须对消费者双倍赔偿。
公众意见:电视购物和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多数属于异地,一旦发现承诺不属实的情况,投诉非常麻烦,一些没有注册的公司趁机钻了空子,建议条例对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的发布媒体进行规范,从消息发布的渠道上减少公众上当受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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