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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领导的人与撞死人的领导之不同
来源:天山网 马涤明
2008年05月06日 11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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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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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麻城市金桥大道金源大酒店附近路段,一辆疾驰的运钞车将麻城市纪委副书记胡红娟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随即被拘留。(四川在线5月5日)
由这条新闻中的两处关键词——“撞死人”、“领导”,使人联想起同样一组关键词的另一起交通肇事——湖北当阳市女市长驾车撞死学童事件。不同的是,这一起事故中的司机是“撞死领导的人”,因此立即拘留了;那起事故中的司机是“撞死人的领导”,因此到现在都不拘留。同样六个字,只因排列顺序的不同,让事件的某些结局有别于天壤。
“撞死领导的人”被拘留,是依据“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依据这一法律原则,司机撞死的不管是不是“领导”,只要负有全责或主要责任就必须先行拘留。而“撞死人的领导”所以“不需要”拘留,警方的解释是领导“属于过失犯错”。“过失犯错”的概念在法律中没见过,起码在“交通肇事罪”中没有。显然,这一解释是专门为照顾领导而临时设立。
同样是肇事致人死亡,同样是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拘留与不拘留,体现的是法律在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身上的宽与严。
领导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原则,我们称之为权力对制度的傲慢;而执法者花言巧语、顾左右而言他地为领导开脱法律责任,则是制度对权力的失灵,或说是执法者对权力的献媚。当然,把刑不上领导的责任全都归咎于具体的执法者,或有失公允,而来自于背后的更高的权力层的明示或暗示,以及有形与无形的“官尊民卑”的传统观念,“刑不上大夫”的惯性思维,才是“拘留领导”难以操作的更大原因。
关于来自体制性的监管与约束失灵;关于权力与制度的关系;关于为何对百姓的“严刑峻法”,为何对官员的“宽仁厚德”,其中的理论深度与复杂成因,笔者着实无力论述;但是有一点很清楚:同是一个人撞死另一个人,就因为人的身份的不同——“撞死领导的人”与“撞死人的领导”,因此就有了对法律原则的不同释义。法律原则的不同释义其实就是所谓的“法律弹性”,而“法律弹性”与“社会公平”一定是成反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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