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检:深挖彻查充当黑恶势...
·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
·国家公务员局将于今年上半年...
·消防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
·最高检出台四办法 首次专门...
·新《道交法》开始施行 机动...
·中国监狱体制改革大幕徐徐拉...
·最高检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
·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工伤保险条例》将实施 上下班车祸算工伤
      来源:北京晚报  代丽丽   2008年05月07日 09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伤保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6日上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认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归入工伤范围。《意见》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工伤。

  参加单位运动会受伤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单位注销5至10级工伤职工

  可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治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至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沈阳:“工资集体协商制”马上立法
·长沙律师“陪职”服务:求职离职帮你护驾
·国资委:电信运营商等央企工资总额将被严格管理
·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雪天多遇法律问题 律师支招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