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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实施
来源:云南信息港
2008年05月07日 1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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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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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再昆召开》(以下简称《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并予公布,《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握高,机动车、驾驶员和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了做好云南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公晋交通管理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部门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维护艮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将国家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认真研究了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特殊情况,制定颁布了体现特色的《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又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有七章一百零一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客。《条例》加大了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办法和群众安全出行的便民措施,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参与人履行交通安全责任的义务,强化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服务要求,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运行机制和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中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做出了新规定:一是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肇事一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二是在道路上发生双方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l00%,负王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四是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了结,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条例》强化了对用于教练的机动车、营业性道路客运机动车、核定裁人数9人以上的非营业性道路客运机动车、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措施,把道路交通哥全管理与服务、便民紧密结合。为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强化交通安仝的责任要求,《条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执法作出了八个方面的明确要求,对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收据,违法使用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的责任(第九十五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接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或者发生重大伤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第九十五条);对存在的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惠,没有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整改的(第九十七条),也规定了相压的处罚责任,以严格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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