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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
      来源:法制网  李立   2008年05月08日 09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信息公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日前实施。这一办法规定,对不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公开,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依申请公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是考虑便于受理部门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准确、迅速地为申请人查找其所希望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答复申请人。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申请的严肃性,以便在申请人与受理部门就申请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考虑到电子传真、互联网等信息沟通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公众日常交流的重要手段,因此还专门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这样可以为公众提供极大的便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如果所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所申请内容属于不得公开的内容,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所申请内容不属于该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会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所申请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部门会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有些信息无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此类信息则会按照专利法中对时间的规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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