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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让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到实惠
来源:法制网 丁国锋
2008年05月08日 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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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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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底,在江苏省就业的农民工总量达900多万人。而其中超过40%的农民工因为没有技术在找工作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
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向记者介绍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时,透露了上述数字。
今年2月29日,江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省份而备受各界关注。
立法强化政府责任
此前,由于立法措施的不到位,各地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并且大部分标准都比较空泛,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常常显得不够硬。
该办法在强化政府的服务责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突破。例如,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另外,针对农民工因为缺乏技能而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办法还明确了农民工劳动技能、安全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以及保障农民工安全方面的政府责任。
给农民工带来实惠不少
农民工保险转接难造成的“退保”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通过该立法也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及转移接续手续,不得以各种名义拒接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埋单”。
孙如林说:“让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到实惠,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着重规范工资保障
农民工一般来自于欠发达地区,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也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而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的“活命钱”。让“活命钱”有保障,始终是农民工打工生涯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办法规定了“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和“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强调工资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例如支付给包工头。”孙如林说,“在工资拖欠行为中,有不少是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后维权相当困难,而工资清单的规定,一方面维护了农民工的知情权,同时也考虑到了工资维权的证据作用。”
办法还规定:“在建设领域和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据了解,从2006年7月起,江苏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用于记录农民工劳动和计酬情况,劳动计酬手册记录的数据信息具有了法律效力。目前全省建筑业300多万农民工已发放手册的约250万。孙如林介绍,“凡是实行劳动计酬手册的建筑企业,还没有发生一起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投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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