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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捡卡取款定性信用卡诈骗符合司法实践
      来源:检察日报   2008年05月09日 09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诈骗”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取钱,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5月7日一早,北京市民李先生打开电脑,被法制网上的这则消息所吸引。巧的是,就在一天前,李先生在某ATM机取款时恰巧捡到了一张信用卡。

  看过消息,李先生很担心,自己是打算交给银行的,但一直还没抽出工夫,自己不会属于犯罪吧?李先生还纳闷:“捡来的卡,又不是偷的,就和捡钱一样,应该算作不当得利才对!”

  和李先生一样,一些网友也很是迷糊,还有网友坚持认为拿捡来的信用卡取钱应该定盗窃罪,究竟该如何理解捡卡取钱?记者今天向几位法学专家求证。

  捡卡取款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记者了解到,此前,利用留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取钱,构成犯罪的,有的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有的则被认定为盗窃罪。同样的行为,所获罪名却不同,曾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捡卡取款更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所以说捡卡取款人的罪名应当而且也只能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

  “同一类型案件,各地审判机构作出不同的判决,进而产生纷争。纷争产生的主因是,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认识不清不全,进而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律认识不清不全。”黄京平说。

  他认为,如果就同一类型案件而言,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比较合适,最高检近期的批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赞同道:“从以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构成犯罪的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

  捡卡本无罪捡卡取款才犯罪

  黄京平解释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就是信用卡。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信用卡发卡总量达14.7亿张。

  “应当看到,捡卡本无罪;因捡而持有,是合法行为;捡后交还,是责任义务;捡卡取款,违法犯罪。”黄京平说。

  黄京平认为,捡卡取款,是两个相连但又不同的法律行为。捡卡是指捡到信用卡,而取款则指利用捡到的卡取款。捡得信用卡,捡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是信用卡捡得人的法定义务。即使捡得人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只要没有利用该信用卡取款,其行为不会涉及犯罪。

  “对于个案而言,利用捡得的信用卡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除产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外(未取到款的除外),更要产生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黄京平明确表示,因为捡得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卡上钱款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实施了想非法占有该卡上钱款的行为。

  他提醒说,这里要注意识别信用卡所有人和其他合法持有人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不是在冒用他人信用卡。

  如何认定罪名要看取得手段

  针对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罪名,黄京平解释说,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如何取得信用卡的。

  对最高检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捡拾他人的信用卡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又当如何理解呢?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黄京平认为,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捡拾他人的信用卡;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取现或消费;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窃取或捡拾持卡人的“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领之后大肆“透支”;特约商户人员、发卡工作人员用各种持卡人的信用卡复制签购单、进行冒用。

  就捡卡取款应定性为盗窃罪的观点,黄京平分析说:“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尽管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显然,捡卡取款并不符合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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