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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施土地管理问责办法44名领导干部已被问责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8年05月09日 09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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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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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遏制当前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蔓延上升趋势,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重庆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制定了《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2008年1月1日,该《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正式发布施行。《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重庆市先后追究了44名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纪律责任,其中厅级领导1名、处级领导16名,并对9个未按要求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区县进行了通报批评。
《暂行办法》全文共24条,按照行政权属关系,主要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问责。具体问责方式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对于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共计囊括了14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基本涵盖了土地违法违规情形。其中对区县(自治县)政府行政首长问责的情形有8种:一是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是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五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七是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是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对市级部门及其垂直管理单位行政首长问责的情形有6种:一是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在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而采取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欺骗方式,骗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查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制定颁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五是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六是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启动问责程序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后,认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14种情形之一且事实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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