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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藏头掖尾”有悖法治精神
      来源:新华网  梁思奇   2008年05月09日 14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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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精神”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西北海市质监部门日前通过媒体公布了当地5个加油站改动加油机主板计量芯片,加油时短斤少两的问题,引起群众关注。遗憾的是,质监部门没有公布5个违法加油站的名称,既不利于群众自我保护,也不利于打击违法,有悖于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加油站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公众,加油短斤少两,无论对于法律尊严、政府税收还是消费者利益,都是一种公然损害。既然监管部门已经查实违法行为,就应该把违法者的名称公之于众,这既是对违法者应有的惩罚,也是对法律、政府和人民负责。

  按照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均属于公开范围,其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是要“重点公开的信息”。加油站违法,监管部门公布违法情况时“藏头掖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范。

  不公布违法者的名称,有损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场“裁判”,对已查实的违法行为“藏头掖尾”,令人怀疑执法人员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清白。以往暴露出来的大量案例表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猖獗,正是因为有执法者充当“保护伞”。

  信息披露“藏头掖尾”,还暴露了行政行为的一种思维定式。长期以来,一些公务人员将执法行为视作单位事务、个人权力,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只要大方向不错,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群众不满也无所谓。这种“公权私用”现象,是造成大量执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法律一旦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应该向群众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坚决纠正信息发布中的“藏头掖尾”、遮遮掩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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