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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将变为全程同步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徐盈雁   2008年05月12日 09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监狱检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全程同步监督刑罚变更执行

  今后检察机关审查相关材料需签署意见

  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活动,检察机关今后将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这意味着,监所检察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同步监督。这是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培训班上获知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今后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应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报送;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应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检察院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进行监督。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抄送的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审查情况应同时填入《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层报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监狱管理机关。省级检察院收到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及时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参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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