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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规定:法官为当事人说情将曝光
      来源:大众日报  吴允波 马丽   2008年05月12日 0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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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情”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5月7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理,省高院出台专门规定,对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将给予公开曝光。

  据悉,省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公开制度的规定》,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非因工作需要,而代表一方当事人向合议庭成员说情、请求关照或者以其它方式过问案件,都将予以曝光。同时,高院要求,法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诚心诚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克服对当事人冷横硬的特权思想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

  省高院还详细规定了对说情者的曝光流程,要求合议庭遇到有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时,应当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内容包括过问时间、过问人、部门、职务、过问方式、过问事项、过问方当事人、接待人以及案件名称、合议庭成员等,并记录在卷,归入卷宗,同时逐级向庭长汇报。庭长签字确认后,向分管副院长进行汇报。分管副院长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提交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承办人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事项,未能如实登记或未入卷宗的,对责任人按违纪处理。对说情者,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曝光。除公开曝光外,对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案件错误处理或违法审判,或者在社会上造成其它不良影响,或者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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