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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锤敲下但法官不该收工
来源:红网 徐云鹏
2008年05月12日 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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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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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年在判决执行和司法服务等方面创新求变的基础上,将通过建立判后释明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体系,他们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判后释明窗口”,由资深法官专门负责“判后释明”。这样,既统一了咨询答疑口径,又增加了当事人信任(据5月10日《新华每日电讯》)。
我国现有司法诉讼服务体系弊端是明鲜的:导诉、咨询、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服务中心的其他职能,架构了审前、审中的服务环节,但因缺失判后释明这一环而不完整。于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锤落下,案件终结,法官收工,诉讼服务也随之完事,不仅使当事人常常心存诸多疑惑,一头雾水,情绪对立,而且刑事制裁或民事处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也无法全部实现,即便是特殊预防也往往单纯地表现在对当事人的制裁或处罚上,教育改造效果甚微,甚至容易出现对庭审及判决以讹传讹的现象,损害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挫伤社会公众法治信心。
还有,不要说当前中国老百姓知法较少法盲较多,就是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和政府公务员的法制意识也相对淡薄。君不见,一些受审高官在庭上陈述时痛哭流涕地讲述自己是多么多么的不懂法,是一个法盲吗,要知道,在“刑不上大夫”,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环境里,这很可能是真的。从中不难看出,政府官员不认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老百姓的状况又能好到哪里去呢,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判后不明白、不服气,制裁功能薄弱的现象,让法治实效大打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那样,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判后释明窗口”,建立起判后释明机制,就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了。
应该说,审前法律咨询、庭审量案用法,无疑是一次实际有效的普法,而审判后对判决结果进行分解,具体地解释法律适用,更是对以案释法和法制教育的系统与深化,既能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明明白白,心服口服,最大限度地实现惩罚、改造和感化的功能,也能使广大社会公众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后释明”,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变一人的教训,为大家的财富,产生一人受惩罚,众人受教育的效果。退一步说,哪怕是收到不让人们被“同一块石头绊倒”的警示效果也好。
法治决不是简单惩罚工具。司法为民,就必须积极提供多方位的咨询服务,尤其是解决好当事人判后不明不白而咨询无门的问题。一方面,法院要落实好专人负责制,确保“判后释明”的质量。另一方面,社会也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建立一个公共的案件“判后释明”平台,就案说法,依案释法,现身说法,让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是此,就劳驾法官们多磨一点嘴皮子,多付出一点,可不能法锤敲下就收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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