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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08年05月12日 15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信息产业 
 “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信息公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着合法、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结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2、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4、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5、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6、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7、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8、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二)属下列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中列明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公开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网址为:www.bjgjj.gov.cn;

  2、其它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的信息由各部门提供,各部门在信息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报新闻发言人审批后予以公开。经批准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1、管理中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221707

  传真号码:010-67221705

  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

  邮政编码:100077

  电子邮箱地址:xxgk@bjgjj.gov.cn

  2、申请的递交方式

  (1)在线递交

  申请人可通过管理中心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管理中心办公室,或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2)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申请表》寄至管理中心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将《申请表》传真到办公室。

  3、申请的处理

  管理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查询方式;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管理中心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其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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