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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订草案:男上司对女下属性骚扰从重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 李白蕾
2008年05月13日 14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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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1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此前省妇联委托高校专家进行了起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12日向与会各媒体解读了法规修订草案的七大亮点。记者了解到,与全国已通过同类法规的17个省、市、自治区相比,我省
这部法规修订草案的各项规定和指标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亮点一:硬性指标保障女性参政议政权
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有不少硬性指标。如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女性,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应有女性。村委会和居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会要实现都有女性,还须努力。接下来在选举办法修订时我们将一并设计,村委会选举时把女性候选人单列选举,确保有女性候选人当选,这在外省已有先例。”有关负责人介绍。
亮点二:流浪女童可享义务教育
相对全国外省、市、自治区通过的同类法规,我省修订草案有一条在全国是独创,即规定对于流浪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还强调对特困妇女进行医疗救助。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病检查。各级人口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也应为育龄贫困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各级政府应为贫困孕产妇住院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亮点三: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怀孕
修订草案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方面对上位法作了若干补充。如规定用人单位招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怀孕等性别歧视的条款,并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偏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工间休息。用人单位还应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接受体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亮点四:男上司对女下属性骚扰从重处罚
禁止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上位法规定,我省的修订草案也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即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及时处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从属关系或职业便利实施性骚扰的,依法从重处罚。用人单位未在工作场所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致使女职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五:为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提供庇护所
来自省妇联的统计显示,自2001年至2007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占省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类信访受理量的23.27%。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少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以催残精神为主的冷暴力),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义务劝阻、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县级以上政府应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亮点六:农村出嫁女被剥夺经济权利案法院须受理
农村出嫁女拿不到土地补偿金等情况屡见不鲜,而类似诉讼只有少数地方法院有受理。为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权利,修订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请求政府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
亮点七:离婚无过错女方分割共同财产不低于60%
修订草案对离婚女方无过错时的照顾原则设定了下限,以便减少法院自由裁量权。修订草案规定,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包括男方有外遇等)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恶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另外,离婚妇女暂时无处居住也是一个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离婚时,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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