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制焦点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交通运输部出台《农村公路养...
·
最高法院详情披露非法行医司...
·
销售问题进口食品最低可能罚...
·
最高检、公安部明确五类证券...
·
电子垃圾回收立法“难产”的...
·
我国首部护士条例实施
·
胶济铁路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公布 ...
— 本周法制焦点热点 ———
■
·
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比法院贵...
·
男医生乱摸女生胸部被认定情...
·
22名律师学者当上最高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披露:诉讼费交...
·
国家将立法解决农村集体用地...
·
民商新型案件司法解释将出台
·
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
肖扬有两怕:一怕办错案杀错...
更多法制焦点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
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
·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浅析民事代理权制度
·
论捺指印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意义
·
美国形象权的司法保护
·
我国境外间接上市立法的发展、影响及其评价
·
对与顺风车有关侵权行为规制的探究⑴
·
论我国版权行政裁决机制的构建
·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审查
·
行政再审困境中的突围
·
论清代民间选择纠纷调解的理由
·
论虚拟财产之取得与丧失
更多理论文章>>
最高法院详情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来源:法制日报 袁定波 张亦嵘
2008年05月13日 08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
非法行医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无证人员非法接生致婴儿死亡,无牌无证私设诊所非法接生母婴双亡,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非法行医已然成了社会一大公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五类非法行医可按犯罪惩处。1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前后后。
地下黑诊所活动猖獗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接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谈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共查处了七万多起案件,取缔了五万多家非法行医网点。
但是,实践中非法行医和医疗服务市场问题依然十分严峻。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把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该负责人说,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仍然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更有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非法行医罪与非罪争议大
“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一直以来都有较大的争议。”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和执业医师法关于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规定一直没有定论。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存争议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将起草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列为工作计划。”该负责人解释说,之后,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起草、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据透露,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一直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只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更有观点指出,即便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行医的,也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对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该负责人指出,既不能打击面过宽,又不能放纵罪犯;既不能仅限于无医疗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对于执业医师超范围、类别、地点的诊疗活动,一律按照非法行医来定罪。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该负责人认为,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基于此,司法解释第二条从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流浪女子街头被车撞死 民政局代为诉讼获赔6万
·
太原破获一起隐藏2年杀人案 挖掘起获被害人尸体
·
智障女遭侮辱怀孕 家属提出千万天价索赔
·
日本网上银行盗窃案激增
·
最高法院详情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
最高法: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惩非法行医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五种情形认定为非法行医